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在发布前,组织监督抽验的部门应当对公告内容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