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2013年) 第六章 结果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结果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在发布前,组织监督抽验的部门应当对公告内容进行核实。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