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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结果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对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采取控制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告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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