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章 抽样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抽样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因故不能提供样品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填写未能提供被抽样品的证明;抽样人员应当检查生产现场,查阅有关生产、销售记录后,可追踪到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对产品进行抽样。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