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结果的信息公开工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抽查检验信息。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开不当的,应当自确认公开内容不当之日起5日内,在原公开范围内予以更正。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医疗器械抽查检验信息,发布部门在质量公告发布前,应当进行评估研判。信息发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