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进口产品代理人以及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抽查抽检的,由组织医疗器械抽查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录入信用档案,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