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遵循《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国家标准,根据医疗器械的特殊性,应当包括以下有关内容:
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产品注册号;
执行的产品标准;
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规格;产品用途、适用范围、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及提示性说明;
标签、标识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安装和使用说明或图示;
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方法,使用期限;
产品标准中规定应当具有的其他内容。
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产品注册号;
执行的产品标准;
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规格;产品用途、适用范围、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及提示性说明;
标签、标识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安装和使用说明或图示;
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方法,使用期限;
产品标准中规定应当具有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