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及提示性说明主要包括:
产品预定功能及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和使用者的保护措施及应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一次性使用产品应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
已灭菌产品应注明“已灭菌”,经过灭菌的产品,应注明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使用前需消毒的应说明消毒方法。
产品必须同其他产品一起安装或协同操作时,必须注明配套使用产品的特性;
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相互产生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
根据产品特点,应提示使用者、经营者应注意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