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
“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等类似绝对的语言和表示;
说明“治愈率”、“有效率”及与其他企业产品相比较的词语及绝对性用语等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
利用任何单位、第三方组织或个人名义作推荐;
使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
淫秽、迷信、荒诞、恐怖的文字;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