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等显著位置,持续展示下列资质信息: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网络销售的,展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图片或者相关电子证书的链接标识;

自行生产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人通过网络销售其注册产品的,展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图片或者相关电子证书的链接标识;

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人通过网络销售其注册产品的,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图片或者相关电子证书的链接标识。

仅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和免于经营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