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网络销售经营者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除应当满足《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外,还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企业资质信息展示管理;
网络销售医疗器械产品审核与信息展示管理;
网络销售合同或者订单管理;
网络销售数据记录管理;
网络销售质量安全风险控制;
网络销售相关人员培训管理;
自建网站、客户端、应用程序的质量控制功能确认与变更管理以及网络销售交易安全保障管理(若有);
入驻电子商务平台资质审查管理(若有)。
企业资质信息展示管理;
网络销售医疗器械产品审核与信息展示管理;
网络销售合同或者订单管理;
网络销售数据记录管理;
网络销售质量安全风险控制;
网络销售相关人员培训管理;
自建网站、客户端、应用程序的质量控制功能确认与变更管理以及网络销售交易安全保障管理(若有);
入驻电子商务平台资质审查管理(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