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引用法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