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