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备案及审批 第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三章 备案及审批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辖区内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申请后,必须根据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企业现场审查可以委托下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