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章 医疗器械的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医疗器械的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4年。持证单位应当在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 连续停产2年以上的,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