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系统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发放和保存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者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控制程序管理,并有相应分发、替换或者撤销、销毁记录;应当根据文件不同用途与类型,明确适宜受控方法;
修订或者更新文件时,应当经过评审和批准,并确保能够识别文件修订或者更新状态;
分发和使用的文件应当为适宜文本,已撤销或者作废文件应当进行标识,防止误用;
明确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如技术文件等作废后的保存期限,以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等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