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设立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和产品质量相关的各项活动,负责审核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独立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职责,并对产品质量有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