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5年) 第十二章 委托生产与外协加工 第一百一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5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十二章 委托生产与外协加工 第一百一十条 委托方应当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和能力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及熟悉产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对委托生产活动进行有效监测和控制。受托方的管理者代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放行审核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熟悉受托生产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 第一百零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