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5年)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 委托生产前,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生产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现场评估,确认其具备受托生产能力,并能持续符合本规范要求;委托生产期间,应当定期对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审核和评估。受托方应当接受委托方的审核和监督,并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落实其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