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