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