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