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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4月10日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格式)〔略〕 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格式)〔略〕 3.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格式)〔略〕 4.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格式)〔略〕 5.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格式)〔略〕 6.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登记表(格式)〔略〕 7.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格式)〔略〕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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