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