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生产范围应当包括产品管理类别、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类代号和名称。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