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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二)(2003年)
  3. 4. 场地增加或变更情况,及产品无变化的真实性承诺。
  4. 八、 关于我局印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一)》(国药监械〔2002〕259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一)”)的补充说明:
  5. (四)

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二)(2003年) (四)

4. 场地增加或变更情况,及产品无变化的真实性承诺。
八、 关于我局印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一)》(国药监械〔2002〕259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一)”)的补充说明:

(四) 《补充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款是为了保证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规定被委托生产单位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的生产条件,先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方可生产或接受委托生产医疗器械。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受原料来源等条件限制、必须在医疗单位生产,而又确实应向社会提供的医疗器械,生产者可以委托有条件生产的医疗单位。此种情况须作为特例申报,审查时参…
(三)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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