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产品注册 第四十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产品注册 第四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审申请。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