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产品注册 第四十二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产品注册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注册决定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批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和原申报资料。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