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申请注册后再对产品进行注册检测的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完成注册检测即将产品投入使用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予以公告,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产品经注册检测不合格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