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