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重新注册而销售的医疗器械,或者销售的医疗器械与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或者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等内容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无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