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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第十六条 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提交临床试验资料。 第十七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第十八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其临床试验资料中应当包括临床试验合同、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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