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医疗器械注册检测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医疗器械注册检测 第十五条 已经通过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上市批准、对安装场地有特殊要求、检测困难的大型医疗器械,可以申请暂缓检测,于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后再对产品进行补充检测。 根据前款规定申请暂缓检测而获准注册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首台医疗器械入境后、投入使用前完成注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