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2019年) 第三章 受理与样品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2019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受理与样品管理 第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有能够清晰识别样品实物及相关文件的标识系统。适当时,标识系统应当包含一个样品或者一组样品的组成和样品的传递,样品在检验机构负责检验的期间内应当保留该标识。该标识系统应当确保样品在实物上、记录或者其他文件中不被混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