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2019年) 第三章 受理与样品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201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受理与样品管理 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结合医疗器械样品的特点,建立和保持检验样品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或者返还的管理程序,避免样品的变质、污染、丢失或者损坏。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