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授权签字人具有以下权利:
有权在授权签字范围内批准医疗器械的检验报告,在报告上签字;
有权监督、指导授权签字范围内试验人员的试验工作;
有权拒绝在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上签字;
有权审核授权签字范围的试验过程文件,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有权在授权签字范围内批准医疗器械的检验报告,在报告上签字;
有权监督、指导授权签字范围内试验人员的试验工作;
有权拒绝在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上签字;
有权审核授权签字范围的试验过程文件,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