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授权签字人的义务:

对签字的检验(试验)报告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的义务;

检验(试验)结果发生重大失误时,应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