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五章 授权签字人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授权签字人 第二十八条 授权签字人的义务: 对签字的检验(试验)报告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的义务; 检验(试验)结果发生重大失误时,应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