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医疗器械广告的申请:

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

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