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第九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医疗器械广告的申请: 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 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