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并在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