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缺陷,是指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