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安全负责。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