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行为。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