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并在召回完成后10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