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医疗器械缺陷的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医疗器械缺陷的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调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