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出具证明的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开展现场检查。综合评价认为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的,予以出具出口销售证明;不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的,不予出具。
出具证明的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出具出口销售证明并说明理由:
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提供虚假资料;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处于责令停产整改、涉案处理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