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有效期届满前,申请人发现不再符合本规定相关出具证明条件的,应当主动向出具证明的部门报告,出具证明的部门应当对已出具的出口销售证明予以公示作废。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第九条第二款所列情况,或者认定其不再符合出具证明条件,或者发现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生变化且影响到出口销售证明载明内容需要重新申请的,出具证明的部门应当对已出具的出口销售证明予以公示作废。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第九条第二款所列情况,或者认定其不再符合出具证明条件,或者发现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生变化且影响到出口销售证明载明内容需要重新申请的,出具证明的部门应当对已出具的出口销售证明予以公示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