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有效日期不应超过申报资料中企业提交的各类证件最先到达的截止日期。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出口销售证明有效期不超过3年。
有效期届满或者出口销售证明载明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产品备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备案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或者取消的,相应的出口销售证明应当自吊销、撤销、注销或者取消之日起失效。
有效期届满或者出口销售证明载明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产品备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备案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或者取消的,相应的出口销售证明应当自吊销、撤销、注销或者取消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