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五章 伦理委员会职责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伦理委员会职责 第三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事先通知,参加评审和表决人数不能少于5人,作出任何决定应当由伦理委员会组成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研究者可以提供有关试验的任何方面的信息,但不应当参与评审、投票或者发表意见。 伦理委员会在审查某些特殊试验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