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国家局、省级局组织实施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检查中,发现试验机构质量管理存在问题的,应当通报试验机构所在地省级局,由属地省级局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