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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试验机构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由国家局检查机构制定。省级局可以根据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和要求,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有关工作衔接与配合。 第四十二条 国家局、省级局组织实施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检查中,发现试验机构质量管理存在问题的,应当通报试验机构所在地省级局,由属地省级局进行处置。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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