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4年) 第五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4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录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