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4年) 第五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根据试验机构检查发现缺陷情况,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告诫、约谈等措施,督促试验机构加强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